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
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7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的《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皖府法函[2003]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因此,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4月22日
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
(2003年3月18日 皖府法函[2003]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须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第
十二条则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