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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86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新政法函[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中的“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应为市区内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公共用地和空闲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13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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