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3]87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你局政法司《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立法法》第
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考虑到《
煤炭法》制定于1996年,在时间上后于《煤炭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应适用《
煤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13日
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煤炭法》、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3年4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
2003年3月22日,山西省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2人。为追究孟南庄煤矿及矿主的责任,我局组织有关同志对孟南庄煤矿的违法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孟南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11月20日至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月1日以来继续非法生产,截至事故发生时,共生产原煤19969.4吨,非法销售收入351.43万元。
一、实施经济处罚涉及《
煤炭法》、《煤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