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化妆品证书制度已经做了重大修改(07年11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更改
日本厚生劳动省输华化妆品证书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 国质检食函[2004]13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主管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事务的原厚生劳动省医药局现已更名为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并由此调整该局所出具的输华化妆品证书中的相关信息。
依据双方的约定,日方须确保其输华化妆品无疯牛病成分及货证相符。现随函附上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出具的新证书样本(附件)并自发文之日起受理与该证书样本一致的新证书。
《
关于从日本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3]41号函,以下简称《通知》)所认同的原厚生劳动省医药局出具的证书(以下简称旧证书)继续有效,其有效截止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