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向巴西出口中国产玉米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国质检动函[2004]1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总局同巴西政府主管部门达成一致,近日,巴西发布公告,同意进口中国产玉米。现将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印发你们(见附件),请各局做好输巴玉米的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确保符合巴西政府规定的要求。
在玉米出口检疫解禁谈判中,辽宁检验检疫局牵头的玉米协作组做了大量技术性支持工作,请玉米协作组继续收集国内外玉米检验检疫信息及动态,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附件: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
附件: 巴西农牧业部第8号公告
(2004年1月12日)
第一条 同意按照有关植物检疫要求,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玉米。
第二条 税则号第3章第9节第1款所指玉米,应由中国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为控制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le),该批玉米在常压条件下,按以下有关技术指标进行了溴甲烷熏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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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量(g/立方米) │ 处理时间(小时) │ 玉米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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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12 │ 32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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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12 │ 26.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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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12 │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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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12 │ 15.5~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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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12 │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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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12 │ 4.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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