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转发《四川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最近,中共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和省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联合向各市(州)下发了《
四川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的原则,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审计成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及时运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和《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下同)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党委、政府交办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和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和任免工作需要,认为应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的,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在审计权限范围内实施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