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财法[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
行政许可法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编辑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在财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复试、岗位培训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