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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产品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检验方法标准根据有关国际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中国商品检验行业标准确定。
  五、实施检验的机构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
  六、报检义务人
  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七、报检和检验程序
  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出口商到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提交报检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当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列明的品名和数量做好检验人员、技术和信息准备工作。出口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及时通知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完成检验后,检验检疫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交出口人。
  八、检验证书
  实施检验工作的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
  塞拉利昂海关或关税部门依据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如果塞拉利昂海关或关税部门需要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进行复核,其对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应以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单据之一以及进口商在当地银行申请外汇的单据之一。
  九、检验收费
  中方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在实施出口检验时向申报人收取检验费。当货物运抵塞拉利昂后,塞方在其国内核查中方证书时可以向当事人合理收取一定费用。
  十、违法行为处罚
  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发现、怀疑由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人伪造、变造中方检验证书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协商解决,并根据中国和塞拉利昂各自的法律对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由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及时检验或签发证书使出口商增加的成本不得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
  十一、附件
  《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式样。
  十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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