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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 第7号)


  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
  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如果装运前检验商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那么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商检法》收取出口法定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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