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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建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负责建立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库。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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