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批粮食行业(含食油)特有职业目录
附件1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或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