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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
 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发[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监察部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2月16日

          监察部关于2004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各级监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切实做好今年的执法监察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继续深化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一)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要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之外,必须按制度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各种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制度,认真纠正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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