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实施这项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务求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有利于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00四年二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