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