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办要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 专员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制定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专员办。
(三)收入对账制度。专员办要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定期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要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专员办要和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