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4]4号 2004年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 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