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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供港澳家禽注册饲养场和出口备案饲养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供港澳家禽注册饲养场和出口
 备案饲养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 国质检食函[2004]8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鉴于国际社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问题比较关注和敏感,有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企业多次就此问题向总局提出咨询,为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现就供港澳家禽注册饲养场和出口禽类备案饲养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注射免疫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应急预案要求,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认真做好受威胁区(即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内所有易感染禽类的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二、各局应密切关注各有关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检疫动态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口备案饲养场防疫工作,确保出口禽肉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规定不允许进口禽流感免疫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实施免疫接种的禽类及其产品不得出口。
  三、请广东、深圳、珠海和广西等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会议的精神和供港澳家禽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供港澳家禽注册饲养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强制免疫工作,切实做到场场不缺苗、禽禽不漏针、针针有实效,确保供港澳家禽饲养场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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