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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设备
 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0日 国质检质函[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和要求,发挥设备监理制度在保证重点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中的作用,现就近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初审、受理、评审工作。
  二、现阶段设备监理单位要按《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8号)及《关于印发<设备监理评审文件>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申请书>的通知》(国质检质[2003]406号)规定的数量和能力要求配备注册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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