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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在2004年5月1日前通过培训、研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力争全部培训一次,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3.对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并结合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4.2004年总局举办的各类党校班、培训班,要把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内容。今后在公务员录用考核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考试内容。
  (三)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2.在中国质量报和中国国门时报上开辟专版,在系统内各类期刊开办专栏,宣传行政许可法
  3.适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我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五项清理工作
  (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对于国务院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后续监管措施等。总局要将上述目录向质检系统通报,加强与地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联系,搞好上下衔接。
  (二)对行政许可依据的清理。根据国务院最终对总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对于需要制、修订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总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列入其立法计划,涉及到需要清理规章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对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实施。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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