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指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以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杂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文件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一《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