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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质检特设函[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总局收到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为便于各地统一认识和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以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部署,认真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重大情况报告总局。
  三、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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