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群众
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
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舆论导向和播出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电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有关制度,确保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从现在起,群众参与的各类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新闻、体育、文艺等),一律延时播出。没有延时设备的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一律延时20秒以上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如果与当地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需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如果单独直播,需延时6秒以上。
三、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要充分考虑现场和技术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事先做好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