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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4]9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为海域使用论证审批提供科学依据,我局研究制订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级评审专家库),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地方级评审专家库)。
  国家海洋局应当对地方级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进行督促和检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级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国家级专家库入选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地方级专家库入选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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