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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
 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
 (2004年1月11日 国函[200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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