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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4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资源储量规模5000万吨以上)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二)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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