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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会组织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联系人:孙 岩
  联系电话:66597377
  传真电话:66025918
  电子邮件地址:sunyan@serc.gov.cn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 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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