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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
 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3日 发改价格[2004]32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省(区)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促进南方电网西电东送,合理调节送、受电双方的经济益关系,决定适当调整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即调整为每千瓦时0.26元。
  二、南方电网公司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含贵广交流三回)仍按我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提高后,提价额由两省价格主管门纳入本省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统筹安排;西电东送提价对广东省电网经营企业的影响,由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测算,纳入电价疏导方案统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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