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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
 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发改价格[2004]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为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关方面直接参与教育收费决策,促进教育收费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教育收费决策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纳入地方听证目录。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形式。教育收费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四、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学生(需16周岁以上)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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