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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7号——上海卷烟(熊猫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 第27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上海卷烟(熊猫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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