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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日本出口并回收放射源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向日本出口并回收放射源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4]102号)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日本同位素协会出口铱-192工业探伤放射源并负责退役源回收的请示》(高通发〔2003〕0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拟与日本同位素协会合作,向其出口铱-192工业探伤放射源并负责退役源回收的商务条款,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在国务院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进行修订之前,请你公司按照海关现阶段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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