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现就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主管机关和执法主体。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暂扣、撤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案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专职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知检验检测机构对逾期未检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强制检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将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书以及专职执法机构报送的相关内容等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三、专职执法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对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和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执行结果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或者报送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录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