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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必须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和理解规程,认真学习和贯彻协会制定的最新规则、裁判法及其他有关制度、条例等。
  (五)严禁执行公务前饮酒和担任裁判时吸烟。应按照有关要求,各负其责。
  (六)总(副)裁判长应在赛前对参加工作的所有裁判员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业务培训,并在全部比赛结束后对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做出总结,同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协会。
  (七)在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总(副)裁判长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八)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协会人员审查参赛运动员的资格。
  七、仲裁人员
  (一)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全国各单项比赛的仲裁人员由协会负责指派。仲裁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出现偶数。
  八、科研人员
  (一)各队科研人员应在领队领导下搞好本队的科研工作。
  (二)科研人员严禁向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
  (三)由协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应按照统一的科研计划进行工作,并在科研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科研报告上交协会主管部门。
  (四)由协会组织的比赛调研工作,科研人员应按协会的要求做好各项调研与工作总结,调研成果属协会所有。
  第十条 反兴奋剂工作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原国家体委体办字〔1995〕68号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文件要求,在比赛期间为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
  (二)凡列入国家兴奋剂检测计划的比赛中,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和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其他性质的比赛,如需进行兴奋剂检测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必须保证兴奋剂检测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在比赛期间,若兴奋剂检测人员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承办单位应及时地予以解决。
  (四)若驻地与赛场距离较远时,承办单位应为兴奋剂检查人员提供专门的车辆。
  第十一条 处罚
  (一)在比赛期间,参赛单位各类人员若违反国家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时,除按各相应的条款予以处罚外,协会(含协会)还将保留给予其他相应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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