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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协会颁发的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有关规定、各单项最新竞赛规则等要求,搞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协会做好各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
  (五)承办单位须按要求,使用计算机详细准确记录各单项比赛成绩,并在比赛全部结束后6小时内将记录成绩数据软盘送交协会指定人员。
  (六)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比赛的成绩册、秩序册各5份及赛会总结上报协会。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办理要求
  (一)协会是负责国际级、国家级健将审核手续的单位。
  (二)只有在协会认可的国际和国内高水平比赛中达到国际级、国家级健将标准时,运动员才可通过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协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三)申请办理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供成绩证明或注明比赛的名称,以便办理时予以核实。
  (四)运动员申请前12个月内的有效成绩为办理国际和国家级健将的正式成绩。
  (五)办理国际和国家级运动健将等级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1日以前和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条 竞赛经费
  一、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总局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规定。
  二、按照各单项赛事的类别,实行由国家拨款、适当补贴,社会赞助和承办单位筹款等形式举办比赛。
  三、凡由国家拨款或补贴的各单项赛事,须在全部比赛结束后3天内将下拨经费使用决算表报协会备案。
  四、凡由国家拨款举办的各单项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按有关文件精神,支付符合参赛条件的相关人员的住宿费用。
  五、承办比赛的单位应按要求,在比赛结束前支付指定裁判员、仲裁人员和工作人员往返旅差费用,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他们工作酬金。
  第八条 竞赛经营与开发
  一、凡由协会主办的全国各单项比赛的广告经营与开发、电视转播权利属协会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
  二、承办单位在获准享有上述“第八条第一款”权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并独自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
  三、承办单位应将赛事的广告经营方案在开展业务活动前报协会备案。
  四、承办单位若放弃或向第三方转让已享有的上述权利时,须在比赛开始前90天,以书面形式报协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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