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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游字[2004]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部门,总政文体局训竞部,各游泳协会:
  现将《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       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竞赛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比赛质量,不断推动项目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全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简称各单项)的竞赛管理工作。具体由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单项竞赛活动或承办的国际游联所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未涉及到的国内竞赛管理内容,并对地方举办的各单项竞赛活动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 由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单项竞赛活动,除按总局制定的各有关规定执行外,未涉及内容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竞赛审批
  一、申办单位在向协会提出申请举办各单项赛事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提供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出据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函。
  (二)提供简要的场馆、住宿、交通、气候状况等基本条件内容。
  (三)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各相应赛事申请。
  (四)申办国际游联所属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比赛应按照国际游联制定的有关申办条件与办法办理。
  二、对第一次申请举办全国性各单项赛事的单位,协会可派人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协会报经总局批准后,申办单位须与协会签订相应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另定)。
  第五条 组织竞赛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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