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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实际人数、工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职责履行,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但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不得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合同收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3、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水利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及其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项目或合同(协议)资金的支付,还应按项目实施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支付方式等,履行相应的手续或取得相应的支付凭证。
  (二)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单位领导批示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对于不符合预算安排及各项审批手续不全的预算支出事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五)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取得收入的来源、总量、结构、潜力,支出的总量、结构、范围、标准和效益,各项收支预算的实际执行进度与事业任务和工作计划进度是否协调,影响收支预算执行的因素、影响程度及解决措施,资金的使用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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