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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检查的通知
 (财企[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国资委,深圳、青岛市国资办:
  为了规范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全面提升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质量,促进证券业务资产评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2004年上半年组织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02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与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的非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检查的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延伸性的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1999年3月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是:执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根据有关的规章和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备程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支机构及其管理,是否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发展基金,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三)根据有关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规范,对2001年1月1日以来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是: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
  (四)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法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检查,重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有关的行业责任,是否按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等。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成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这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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