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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三、追究责任,标本兼治。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违反《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要主动配合业务部门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积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要把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学习教育、推进制度创新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形成加大源头治理工作的防范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认真处理,而且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对策和建议,使管资产、与管事、管人充分结合,促进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中央企业要重视抓好《意见》和《办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的领导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的工作列入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做好监督检查《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工作,与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工作。
  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要加强联合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组织重点检查;有条件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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