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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
 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
 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纪发[2004]2号)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现将《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为便于加强联系,请你们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联系电话告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室。
  执法监察室联系人:李正义、崔久衡。
  联系电话:010-64471471,010-64471472。
  传真电话:010-64471432。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 编:100011。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
           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实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文件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加强对《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着重查处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主要任务是: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追究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依据《意见》和《办法》的规定,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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