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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质检特设[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各安全技术委员会成员及所在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下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决策提供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
  (二)审议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审议特种设备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四)参与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
  (五)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颁发聘书。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委员会大会表决,多数通过后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根据专业分设若干个分委会。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分委会除按委员会的统一工作安排活动外,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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