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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委评价[2004]182号)


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我们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主任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企业会计报表为基础,制定了《2003年度部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统一格式,由封面、主表、附表组成(见附件1),适用于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报。
  二、部门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全面开展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统一规定的编制口径和方法,依据2003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认真编制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本套报表填报范围为部门监管企业总部及全部各级子企业。各级子企业包括所有全资和控股各级子企业(下同)、分支机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四、本套报表的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三级以上(含)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五、集团型企业须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编制范围及编制方法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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