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受理
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申请时间变更的通知
(环办函[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要求,使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管理工作规范化,现将受理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申请时间变更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升级和增项、新设立企业申请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受理企业申请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名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