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
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 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取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
三、持有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一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连续两次不能通过考试者,收回其临时资格证,且在未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不得继续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四、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2月15前将本级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名单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格式见附件二。
五、我委将于2004年3月底前对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颁发临时资格证。
六、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参加成本监审工作的专家,不需要资格认定。
附件:一、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二、价格成本监审临时资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一: 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本监审机构管理,规范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