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
  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原则和技术、进度要求,抓紧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条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动装备制造产业化
  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立足国内,选择一批设计和制造能力较强的装备制造企业,重点扶持,开发先进适用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装备,尽快提高国内装备制造水平,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四)制定收费政策,保证设施正常运营
  按照补偿全部成本(包括收集运输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危险废物收费政策,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置单位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享受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鼓励企业贯彻《清洁生产法》要求,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进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五)动员公众参与
  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环境危害警示教育,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提高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的意识。制定有关经济政策,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废电池、废旧灯管的回收活动,购买绿色环保产品,形成全社会关注危险废物处置的良好气氛和有利于危险废物减量化的消费导向。
  (六)建立专业化处置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积极培育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城市承包处置设施的运营,逐步建立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七)加强全过程监管
  各级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力度,防止任何以利用为名的变相危险废物排放,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处置设施,禁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确保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附件3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文件目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