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三)建立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经营者要根据危险废物组分,用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的专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贮存、接受前应进行检验和鉴别,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在常温常压下易水解、挥发的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贮存,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逐步完善含汞、镉、铅、镍等的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别采用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包装,存放于贮存场所或库房,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2天,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建立运输系统。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作。
  加强处置管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保证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做到应收尽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制订应急措施,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
  (四)加快设施的国产化和运营产业化
  对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关键装备,凡国内生产的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选用国内设备;与国外差距较大、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引进技术,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装备的本地化和产业化。把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考虑,积极推进处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高处置效果,发挥处置设施效益。

第四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综合以上项目,实现规划目标,共需投资149.2亿元。
  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投资144.2亿元。其中,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31项,投资69.8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项,投资68.9亿元;31个省放射性废物库填平补齐、扩容改造等,需投资5.5亿元。
  能力建设需5亿元。其中二恶英监测中心1.75亿元,技术和工程中心0.6亿元,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及事故应急网络1.7亿元,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及管理系统0.95亿元。
  (二)资金筹措
  本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能力建设项目、放射性废物库,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地方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承担行政代执行任务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按照东、中、西部有所差别的原则,安排国债资金予以支持,地方要相应加大资金的投入。涉及地方的能力建设项目(如省级登记交换中心),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助。要逐步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危险废物重点控制企业自建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需的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企业负责筹集,政府运用排污费、贷款贴息和必要的财政性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章 政策和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紧迫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加大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国家鼓励吸收国内外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