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三是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许多企业将危险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社会源危险废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我国大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水平以及防渗设施、渗滤液处理及表层覆盖达不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标准要求,而医疗废物所含病菌和病原体是普通垃圾的数百倍甚至成千上万倍,极易成为疫病的传染源。某些机构或个人非法倒买倒卖、重复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械,经过简单消毒处理后,重新包装成为“医疗用品”或制成生活用品,流入社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尚有社会闲散废放射性源1.38万个,放射源丢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管理较为薄弱,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很多地方监管手段不够,执法不严,导致危险废物流向复杂,流失严重,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情况严重。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不规范,没有实现分类收集,没有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没有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中的污染现象不能完全避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还没有建立,行政代执行制度未实施,直接影响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程建设步伐。
  五是装备制造水平低,技术不过关,规模小。我国约有20多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炉生产企业,但产品性能符合环保标准的不多,在自动配料、焚烧、自动控制、尾气处理等方面,与国外成熟技术有较大的差距。而且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小、生产能力不强。一旦全国普遍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国内装备在技术水平和供货能力上都很难满足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技术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分步实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变我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滞后、监管体系不完善、收集运输漏洞较多等局面,杜绝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违法排放,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规划目标
  2003年,建设一批前期基础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2004年,建设设区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2005年至2006年建设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同时,提高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到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
  (三)规划原则
  1、集中处置,合理布局。国家推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纳辖区内生活、科研、教学及产生量较少的企业的危险废物。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鼓励接纳周边地区同类型危险废物。建设全国性的区域处置中心,处置持久性有机物等专项特殊危险废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规划单元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东中部地区要辐射到乡镇卫生院。不提倡医院分散处置。鼓励交通发达、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联合建设、共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按照“一省一库”的原则建设放射性废物库,对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其他中低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
  2、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在处置标准、技术和设施上具有一定共性,因此要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充分发挥处置设施的效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处置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以同时处置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中心。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用以接纳经过预处理后的医疗废物焚烧灰渣、飞灰和医院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