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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
  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部决定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由土地供应情况和地价走势两部分内容组成。为尽快运行监测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好力量,全面规划,重点推进。2004年3月1日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点城市(即江苏省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浙江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广东省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开始运行。到2004年6月底,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公开发布。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二),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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