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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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