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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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