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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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