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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失效]

  五、各商业银行要防止借款人与内部管理人员通过行贿受贿、内外勾结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六、各商业银行应坚持原则,对通过或利用领导、股东单位、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的审查和放宽发放条件。
  七、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审查和监督,在对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资料。如发现所提供信息不实,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联企业的授信,建立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并报银监会备案;适时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授信情况,防范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多头取得授信的风险。
  九、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的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授信的稽核检查力度,防止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十、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十一、银监会要加大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和掌握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情况,建立对大额授信的报备制度,加大对关系人及关联企业授信中涉及的违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促使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正式履行职责前,由银监会经商被检查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抽调监管处室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但检查及处罚均以银监会名义实施。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现行法规对关系人贷款和关联方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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